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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收-常见和基本的律师业务

更新时间:2020-04-28 点击数:1472

债权清收是一项常见和基本的律师业务,以下问题需要大家参考借鉴:

一、确定管辖

   所谓“天时不如地利”,有利的管辖法院对债权清收的成功、顺利与否,在某些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形下,管辖地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着案件的发展:保全、诉讼、执行、诉讼成本。在处理涉及债权清收的案件时,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确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

二、财产保全

   保全方式有两种:

  (一)诉前保全

  (二)诉讼保全

   注意两者的区别:

   1、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诉讼保全“可以”提供担保;

   2、法院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而诉讼保全没有具体时间限制;

   3、诉前保全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而诉讼保全必须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4、诉前保全对保全对方财产成功率要高于诉讼保全。

三、诉讼主体

主体选择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的程序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实体处理的结果。实践中,常出现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审理后因为“告错人”而被驳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债权单位作为主诉的案件,直接以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对于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分析考虑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对清理债权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错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体而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轻易确定,尤其是涉及到挂靠、担保、合并、分立、解散、注销、撤销、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案情复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纠纷,律师更应当谨慎处置主体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在起诉以前,最好是取得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四、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的具体主张,直接关系到债权保障程度。诉讼请求不当会给债权人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请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担相应诉讼费;如果请求过低,法院一般又认为属于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处分而不加干预;因此,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于实现债权有着积极意义。

五、证据材料

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

除在起诉前注意收集齐备证据材料外,还要注意举证期间,要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以免证据失权。

六、诉讼中的调解

    调解结案在债权清收中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的。

    1、从委托人的眼前利益考虑

    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而调解协议却给双方相对的自由。体现双方公平意志的调解协议无疑能使双方至少在情感上更能接受。这样有利于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从而更为安全的实现此次诉讼的根本目的。

    2、从委托人的长久利益考虑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合作密切且频繁,中国自古以来遵循的“和为贵”思想也深入他们内心。通常认为走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很可能自此之后便老死不相往来。这无疑会破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经营链条,从长久的发展来看,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但是业已走上法庭的双方能在法院作出强制约束力的判决之前达成调解协议,这又使局面向另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尊重了两者意愿的调解协议也许能使双方尽释前嫌,从归于好。

    3、从律师的职业使命来看

法律的作用是使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律师的作用便是帮助社会关系得到正确的恢复。在调解协议中,经过律师的恰当引导和巧妙周旋,使当事人之间通过私自的约定修补曾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不能说不是一种智慧。至此,律师的使命便已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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