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狗打架,其中一只的主人见状拉架被咬,狗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江苏省姑苏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狗咬人”的健康权纠纷案。
陈大爷和郭先生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郭先生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杰克”,晚上,郭先生遛狗的时候,爱犬杰克看到路旁有只小狗,兴奋地挣脱了牵引绳去追逐小狗。陈大爷正在小区里寻找女儿的爱犬“雪球”,忽然远远看到小狗“雪球”正在被一只大狗追逐,大惊失色,上前制止。在呵斥制止过程中,杰克咬住了陈大爷的右臂。这时候郭先生赶到了,并试图把杰克拉开,但杰克又一次咬住了陈大爷右臂,以至于陈大爷受伤流血。见状,郭先生将陈大爷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郭先生支付了狂犬疫苗等费用,陈大爷自负了医疗费用13241.19元并住了十天院。
在商量赔偿费用的时候,陈大爷和郭先生协商未果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郭大爷表示,狗主人郭先生应该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郭先生辩称,如果不是陈大爷在制止过程中先对杰克动了手,杰克也不会受到刺激咬人。
姑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侵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大爷被郭先生饲养的狗咬伤,郭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虽然辩称事由陈大爷先动手所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判决郭先生赔偿陈大爷各项损失18621.19元。
评析:
如今许多家庭都饲养了宠物,狗伤人、狗咬狗,甚至因此导致的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饲养人和管理人更重的义务,以确保他人不因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不当饲养行为而遭受损害。在此提醒广大宠友,饲养宠物狗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尽快进行疫苗接种,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带宠物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遛狗时候一定要带好牵引绳。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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