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l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l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l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l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l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l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l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l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l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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