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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之——优先通行权

更新时间:2020-04-28 点击数:322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之——优先通行权

不少车主会有这样的疑惑:明明我是按照交通规则驾驶的,出了事故之后,交警却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我感觉自己很冤!要弄懂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懂交通规则中的优先通行权是怎么回事,才能明白自己的“冤情”。

 

优先通行权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

 

当然,优先通行权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仍然要承担责任。在适用优先通行权规则过程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对受害方忽视优先权的过失行为加害方对注意义务的忽视程度相比较而确定的。


那么,生活中常见的优先通行权体现有哪些呢?

 

一、特殊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权。这类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优先通行权。这类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有一个前提: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而且其权利内容只是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仍需遵守行车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条规定了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的注意避让义务。

 

3、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这类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4、法律特别规定的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我国目前专用车道主要是公交专用车道、奥运专用车道


二、行人的优先通行权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③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该条并未规定并没有区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横过路口时是否系遵守交通规则通行,即不管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均应让行。换句话说,即使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从人行横道或者路口通过,机动车也应避让。

 

2、盲人有优先通行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应当避让弱势群体之一的盲人。法律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其出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盲手段;二是规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车辆应当避让,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行走。

 

三、机动车之间的优先通行权

 

一般情况下,让车的三大黄金原则:

①转弯让直行;

②右转让左转;

③右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遵循以下通行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十字路口,按照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顺序通行;

 

二、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十字路口时,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并遵循以下通行规定:

 

1、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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