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小苏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苏随父亲苏某生活。
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苏某分三次将小苏的3000元压岁钱存入银行。
2015年12 月,小苏搬至母亲黄某处生活。
同月,黄某申请变更小苏的抚养权。
2016年4月白云法院判决变更小苏由母亲黄某抚养。
2016年3月,苏某未经小苏同意,擅自将小苏存入银行的压岁钱及利息3045元取出。
小苏认为,苏某私自提取其压岁钱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的压岁钱是其作为监护人存入银行的,是在被告的亲友圈当中产生,与原告母亲并无关系,且其曾与原告约定,待原告成年后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亲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试图教唆原告索回压岁钱。
白云法院认为,原告小苏名下的银行存款虽是被告苏某为其存入,但小苏对该存款仍享有所有权,苏某无权擅自处分小苏名下的存款。苏某将小苏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苏的权利,小苏主张苏某返还存款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苏某返还小苏本金及利息共计3045元。
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压岁钱是孩子获得的“赠与”,是孩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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