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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的救济手段(留存证据)

更新时间:2020-04-28 点击数:1951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现在流行一种观点,“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很多受害者都阐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印证了此观点。对此,为了拒绝家暴,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几条关于家暴救济的知识点。

 

一、及时治疗。

 

自己的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一旦遭受较为严重伤害身体的家暴,就要及时去正规医院治疗,以免留下病根;同时正规医院能够出具病历和诊断记录,可以当做家暴受害的证据。

 

二、及时反映,寻求救助。

 

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

 

目前有十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办公地点多设在同级妇联。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工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案。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并不仅限于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六、及时收集、保留证据。

 

证据要能证明家暴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人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证据多多益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孤立的单个证据,在认定家暴上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主体】一般是受害人本人。当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管辖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罚款、拘留。

 

面对家暴,我们要勇敢地说“不”。可能部分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外扬”或者维护家庭和谐的心理,选择暂时忍受家暴,对于此类当事人,小编建议,要充分全面的评估施暴者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否改正错误,一旦再次发生家暴行为,就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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