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范围扩大,删除列举式定义
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分析:
现行的继承法用“列举+兜底式”的方式来定义遗产,《民法典》则删除例举,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随着人民生产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的合法财产越来越多样化。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已经不能涵盖“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如社交账号、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汽车牌照等。
《民法典》此条的概括式立法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同时也给司法带来了自由裁量权。
二、新增打印遗嘱,将录音遗嘱更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新增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分析:
继承法指定之初,录像设备、打印技术并不发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当今科技产品下,录音和录像可以同步进行,因此民法典将原来的录音遗嘱更改为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而打印这方式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因此此次改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规则
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分析:
现行《继承法》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这等于变相鼓励人们通过公证机构来订立遗嘱,但增加了遗产处理的成本,也给很多人带来不便,比如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其死亡之前,危急情况下想修改遗嘱却来不及重新作公证,因此其就没有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这就限制了他处分遗产的自由。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规则,实现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四、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使用代位继承制度.
民法典新增第1128条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分析:
此处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专指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扩大法定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多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将能减少死者遗产因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的可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五、对丧失继承权者增加宽宥制度,同时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分析:
新增的宽宥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或者通过立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1125条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隐匿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丧失继承权。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法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分析:
当今社会财富种类繁多,例如虚拟财产的出现还有交易方式的复杂化都使得遗产继承变得更加复杂。在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就离不开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通过遗产管理人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志分配遗产就会更加公平,利于减少纠纷。《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现行《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保证了此制度的可操作性。
七、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分析: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判决对遗嘱信托的效力予以肯定。此条为法院裁判及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八、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分析:
现行《继承法》对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财产用于何处并无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也能为公益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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