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收养孩子有何新规定?
2021年1月1日已经生效的《民法典》对收养人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收养人的条件新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上调被收养人年龄标准
《民法典》实施前依据《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民法典》实施后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为确保被收养人不被非法行为所侵犯,建立和谐有序安全的收养关系,遵循收养伦理,民法典第1102条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作出年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条款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收养异性子女,体现出社会性别平等的收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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