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主要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及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诸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确认涉及此种主体资格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再如,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故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前述合同内容的,其合同效力将不被司法裁判权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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